周政

人物履历

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至一九九四年十月,该人士担任中粮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随后晋升为总经理。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至二零零八年六月期间,其先后出任中粮杭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等职务;此后又担任中粮集团包装实业部总经理、中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重要职位。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他调任中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一月,其职务进一步调整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二月,他升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同时继续兼任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零一三年二月至同年十二月,除保留前述职务外,他还开始担任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直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其职务范围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并同时兼任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与执行董事。在二零一九年三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期间,他继续担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以及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从二零二一年三月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他专职担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及副总裁。

违纪被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的相关信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情况表明,有关部门正依法依规对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核查。

开除党籍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称:根据中共中央的批准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展开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周政理想信念彻底丧失,初心使命完全背离,政治意识十分淡漠,非但未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甚至采取各种方式对抗组织的审查工作;他公然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并擅自组织使用公款进行宴请活动,动用公款购买和发放各类消费卡;在组织原则方面严重缺失,利用职务影响在职工录用、晋升等环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其行为还包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工具,为亲属推销金融产品谋取私利,进行权色交易;他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周政毫无纪律和法律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凭借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诸多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贪婪欲望没有止境,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更擅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周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工作纪律,不仅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同时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多项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毫不收敛、不知止手,问题性质极为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必须予以严肃惩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最终决定给予周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按规定取消其原可享受的一切待遇;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一并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重要案件通报。根据该通报内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因涉嫌受贿、贪污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多项严重职务犯罪,目前案件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据悉,该案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面调查后,现已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在此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已对周政涉嫌的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的后续司法程序正在依法有序地进一步推进和处理之中。

提起公诉

二零二四年八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因涉嫌受贿、贪污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面调查后正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定,本案现已移送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工作。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完成审查程序后,已正式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的整个阶段,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周政明确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政在先后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等一系列重要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及数额同样达到巨大标准;同时,作为国有公司的重要工作人员,周政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周政一人犯有数项罪行,在司法审判中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一审开庭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所涉受贿、贪污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出了明确的指控,指出被告人周政在长达二十五年的时间里,即从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等一系列重要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关联单位及个人在业务项目承揽、人员录用安排、职务晋升调整等诸多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经累计折算共计人民币六百零五万余元。此外,在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二一年这十八年间,周政还借助其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上的权力,通过编造虚假住房奖励名目、虚列各类业务开支、虚增奖金发放额度等多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资金,将共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一万余元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指控周政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四年担任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手中职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决策程序,擅自推动特定项目的实施,由此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亿零一百万余元。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三项罪名追究周政的刑事责任。在本次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多项证据材料,被告人周政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亦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周政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其过往违法行为表达了深刻的悔悟。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休庭,将择定日期进行公开宣判。此次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四十余人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

一审宣判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所涉受贿、贪污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对周政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合计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时,法院判决对周政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全面追缴,其中部分上缴国库,部分返还给相关被害单位。 经过法庭详细审理查明,在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二三年这段长达二十五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周政先后利用其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某些相关单位及个人在业务项目承揽、工作人员录用、岗位职务晋升等诸多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这些财物经过折合计算后总价值共计人民币六百零五万余元。 此外,在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二一年期间,周政又利用其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一系列职务上的权力与便利,通过虚构住房奖励名目、虚列各项业务开支、虚增奖金发放额度等多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资金,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总金额达到人民币二百四十一万余元。 另查明,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四年间,周政在担任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滥用自身职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决策程序,擅自推动某些房地产项目的进行,由此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核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一亿零一百万余元。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周政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周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亦达到巨大标准,且身为国有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各项罪行均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周政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及部分贪污犯罪细节,就其受贿行为而言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周政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为端正,并能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赃物,其受贿与贪污所得的相关款物现已全部被追回,其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也已得到基本挽回。基于以上种种情节,法院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则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经过合议后最终作出了前述判决。至此,周政因所涉三项罪名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