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七年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七月,该同志在武汉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完成了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一九九一年七月毕业后,即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初期在铁路运输检察厅、办公厅及政治部担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等职务,并先后经历了科员、副科级与正科级干部的晋升过程。在此期间,曾于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间,前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基层锻炼;随后于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三月,又在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受了进一步的实践锻炼。 二〇〇〇年八月至二〇〇四年一月,该同志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副处长。在这段任职期间,他于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二〇〇二年一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法律专业,并顺利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被明确为正处级检察员。自二〇〇四年一月至二〇〇七年一月,其职务进一步调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处长,并同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〇七年一月至二〇一三年七月,该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主任,享受副局长级待遇。随后,于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升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级别为正局长级。值得注意的是,在二〇一二年十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期间,他曾挂职担任河北省邯郸市副市长,积累了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经验。 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该同志调任中央纪委,担任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副组长。此后职务几经变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二〇一八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转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其职责进一步增加,同时担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并继续兼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二〇一九年五月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则专职担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至二〇二〇年四月,该同志调赴黑龙江省工作,出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随后于二〇二〇年四月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在原有职务基础上,兼任省监察委员会代主任。二〇二一年二月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职务确定为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并正式担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二四年一月,该同志跨省调动至河南省,担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自二〇二四年一月至二〇二五年五月,其职务扩展为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同时兼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二〇二五年五月起,其职责再次发生重要调整,出任河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并在其间担任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负责协调全省政法工作与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等相关事务。
该同志担任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他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此外,他还曾是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的委员,并当选为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于2023年12月终止。目前,他担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在残疾人事业领域,他于2025年10月获聘担任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八届主席团的名誉主席。
二零二五年五月,中共中央经过研究审议,正式批准了有关人事任命,决定由张巍同志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副书记一职。紧接着,在同年的五月二十九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七次会议。会议经过讨论与表决,最终作出决定:接受张巍同志提出的辞去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此项人事变动将按规定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