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理

人物生平

张理,女,1962年12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她于南京大学完成学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此后长期在母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她的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经济法、金融法、票据法以及公司法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在教学工作中,她曾承担多门本科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包括《法学概论》、《经济法基础理论》、《金融法学》、《经济法学》、《公司法学》、《票据法学》、《金融法专题研究》等,其授课内容详实,深受学生好评。 因其出色的教学工作,张理老师曾多次获得校级奖励与荣誉:在1994-1995学年,她荣获南京大学奖教金三等奖;随后在1996-1997学年,又获得南京大学奖教金二等奖;并于1998年及1999年,连续两年获得南京大学青年教师育才奖,这些奖项充分肯定了她在教育教学方面的辛勤付出与卓越贡献。 在学术交流与社会活动方面,张理老师也积极参与。例如,在2021年3月23日,她曾在“中欧比较视野下的金融市场规制与改革”学术研讨会上担任评议人,就相关议题发表了专业见解。此外,她始终心系母校与同窗情谊,于2019年1月参加了南京大学法律系1988级本科校友“相识三十周年”返校活动,与昔日同窗共叙情谊。在服务社会方面,她亦曾于2016年及2018年,作为指导老师参与了社会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研究方向

经济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教授课程

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承担了多门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曾先后作为主讲教师负责本科与研究生阶段的多门重要课程,其中包括《法学概论》《经济法基础理论》《金融法学》《经济法学》(《经济法概论》)以及《公司法学》《票据法学》《金融法专题研究》等。这些课程涵盖了不同层次与专业方向,体现了其在教学领域的广泛参与和重要贡献。

科研项目

在科研项目方面,本人曾参与或主持多项重要研究工作,具体包括:第一,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其课题名称为《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法律问题》;第二,独立主持了由中流文教基金会资助的专项研究,项目内容围绕《我国金融法体系之研究》展开;第三,负责主持了世川优秀青年教育基金所提供的科研项目,重点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律问题》;第四,在南京大学创建高水平大学的系列教学改革工程中,本人牵头负责其中一项教改项目,即《经济法学课程建设》;第五,同时亦参与了该校同系列的另一项教改项目《法学副修专业网络课程建设》,并在该项目中具体主持了《经济法》课程的建设与实施工作;第六,独立主持了名为《江苏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网络教学培养复合应用人才的方法与途径”》的专项研究计划;第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教育部立项的课题研究,课题名称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八,还主持了南京大学在2004年度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校级规划项目,该项目主题为《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这些经历涵盖了从国家级到校级的不同层次科研与教学改革实践,体现了较为完整的研究参与和管理经验。

出版著作

在学术生涯的早期阶段,本人曾参与编写了《企业法新论》一书,该书由丁邦开、吴建斌、周晖国、张理、孙鸿怡、沈秋明等多位学者共同编著,并由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于1988年9月首次出版发行。随后,本人又参与了《市场经济法通论》的编写工作,这部著作由东升与黄和新两位教授担任主编,于1993年6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推出第一版。接下来,本人以副主编及主要撰稿人的身份,深度参与了《金融法律实务》的编纂,该书由杜国新教授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于1994年9月出版了其首版。此外,本人还参编了由张淳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概论》,该书于1994年1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在1995年9月,本人再次参与编写了《中国经济法》,这部作品由范健与张淳两位教授共同主编,并由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第一版。此后,本人继续参编了由张淳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程》,该书于1996年4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首版。同年6月,本人还参与了《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法律问题》的编写,该著作由南京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6月首次出版。在个人著作方面,本人独立撰写了《用法保护自己》,该书于1997年4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推出第一版。进入1999年,本人参编了由张理、黄秀梅、吴英姿共同编著的《经济法自学指导》,该书于1999年3月由南京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最后,在2000年7月,本人参与了由范健教授主编的《商法》的编写工作,该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一版。

发表论文

以下是一份详尽的学术成果发表记录列表,其中详细列出了各项成果的具体发表信息。第一项为《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该文发表于《南京大学学报法学论集》1989年;紧随其后的是第二项,即《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探讨》,它刊登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第三项成果是《论我国合作银行的名称于法律性质》,最初发表在《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并且此文后来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所转载;第四项《对我国担保制度现实困境的思考》则见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同样,该文也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收录转载。 第五项为《消费信用关系中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探析》,其发表出处是《外国经济于管理》1997年第11期;第六项《消费信用立法几个问题的探讨》刊登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第七项《厂家罚商家的合法性探讨》发表于《中国商业法制》1998年第8期;第八项《以案说法:交钱代存——黄鹤一去不复返》则载于《党的生活》1998年第4期;第九项《以案说法:收养——只要自愿就行吗?》出现在《党的生活》1998年第6期;第十项《以案说法:捡到弃婴之后》同样发表于《党的生活》1998年第6期;第十一项《以案说法:出了钱是否一定拥有房屋产权》的发表信息为《党的生活》1998年第11期。 第十二项成果是《关于票据质押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它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十三项《中国合同法及其意义》则是一篇在国际学术讨论会《经济、法律、法治国家——献给中德法学交流事业》上的发言文章,该会议于2001年6月举行;第十四项《对“首例判决”的冷思考》发表于《江苏法制报》2001年11月21日第三版的“法学纵横”栏目;第十五项是由张理、张瑞来合作的《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谈谈如何写好毕业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刊登于《江苏自学考试》2002年上半年专刊。 第十六项《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法律障碍看金融创新原则的确立》见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十七项《我看“花旗银行案”》发表在《法治时代》2002年第7期;第十八项《金融业的市场化与经营行为法定化》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法研讨会”会议论文;第十九项《银行监管之危机处理措施的完善——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探讨》(作者为张理、余玮)是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会议论文,于2002年10月提交;第二十项《宏观调控主体管见》则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会议论文,提交于2003年12月。 第二十一项《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之比较研究》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提交于2004年11月;第二十二项《承兑自由原则的票据法解读》发表于《金陵法苑》2005年第3期;第二十三项《我国政府当前经济政策的法律评价》是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第二十一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提交于2005年8月;最后,第二十四项《“民营”经济的法律环境》是第七次南京经济发展高层论坛“民营经济与南京经济发展”的会议论文,提交于2005年9月。

获奖情况

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期间,其于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因此荣获南京大学颁发的奖教金三等奖。随后的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学年,其教学工作继续获得认可,因成效显著而获颁南京大学奖教金二等奖。至一九九八年度,该教师在教学与科研领域均展现出卓越的贡献,成果突出,被授予南京大学青年教师育才奖。紧接着的一九九九年度,其再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因而蝉联了南京大学青年教师育才奖。此外,该教师曾参与制作并负责教学的“法学副修专业网络课程”,因设计精良、教学效果显著,于二零零三年度荣获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法律障碍看金融创新原则》这篇论文曾在十三省、市、区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七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经评审被评为二等奖。而另一篇论文《我国政府当前经济政策的法律评价》则在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第二十一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因其学术价值与创新性获得高度评价,被评为一等奖。

社会兼职

该专业人士在多个仲裁与法律咨询机构担任重要职务,其中包括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拉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他还被聘任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组成员和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为司法实践提供专业意见。此外,作为江苏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的成员,他也积极参与法治宣传与教育工作,在多个领域均发挥着重要的专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