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

人物履历

自一九八七年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七月,该同志在青岛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完成了本科阶段的学习。一九九一年七月毕业后,留校担任青岛大学外文系政治辅导员,直至一九九三年十月。随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七年五月期间,担任青岛大学团委的副主任科员。一九九七年五月晋升为青岛大学团委主任科员,在此任期内(具体为一九九七年八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曾前往青岛团市委进行挂职锻炼。 一九九九年一月,其职务调整为青岛大学团委副书记。自二零零零年六月起,在继续担任青岛大学团委副书记的同时,开始挂职担任章丘市委副书记,这一双重职务持续到二零零二年一月。二零零二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转任青岛大学党委组织部正处级组织员,并继续挂职章丘市委副书记。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正式调任山东省章丘市委副书记,明确为正处级干部。自二零零四年二月至二零零六年十月,除担任章丘市委副书记(正处级)外,还兼任了明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一职。 二零零六年十月,工作调动至山东省济阳县,担任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在此期间(二零零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专业深造,并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二零零七年一月,正式担任山东省济阳县委副书记、县长,直至二零一一年一月。随后,于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调任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区长。 二零一二年三月,进入济南市政府领导班子,担任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二零一七年四月,职务进一步调整为山东省济南市委常委、副市长。同年七月,工作地点转移至威海市,出任山东省威海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二零一八年一月,当选为山东省威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二零二零年三月,职务变更为山东省威海市委书记。 二零二二年六月,进入省级领导岗位,担任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并兼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自二零二四年起,担任山东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同时兼任省委金融办主任、省委金融工委书记,负责相关领域的领导工作。

担任职务

该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担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地方层面,他亦是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的委员。此外,他还连续当选为山东省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的议事决策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工作分工

该领导同志主要负责山东省政府的常务工作,统筹协调省政府日常运转,并具体分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国防动员、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以及政务公开等多个关键领域。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及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的工作。同时,负责联系协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共青团山东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山东省级组织,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此外,还需对接和联络中央驻鲁相关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中储粮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并保持与驻山东省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及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职务任免

根据山东省省长周乃翔同志依法提交的提名议案,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八次全体会议。经过会议审议与表决,依照法定程序,大会正式作出决定,任命张海波同志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此次人事任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山东省在重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张海波同志的新职务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力量,推动全省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