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零年九月至一九八三年七月,该同志在商丘师范专科学校化学系化学专业完成了系统的学习。一九八三年七月至八月,于毕业后等待工作分配。随后,自一九八三年八月起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在河南省柘城县完中担任教师职务。一九八五年三月至一九八七年八月,转入河南省柘城县化肥厂,在生产技术科担任技术员。一九八七年八月至一九九零年七月,进入郑州大学化学系有机化学专业攻读研究生。一九九零年七月至一九九一年四月,担任河南省石化厅科技处干部。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晋升为河南省石化厅科技处副主任科员。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进一步升任为河南省石化厅科技处主任科员。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调任河南省石化厅生产协调处副处长。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升任河南省石化厅生产协调处处长。 二零零零年六月至二零零四年二月,担任河南省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在此期间,于二零零一年二月至六月参加了河南省委党校第二期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习。二零零四年二月至六月,担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负责人;同期,于二零零一年九月至二零零四年六月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专业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二零零四年六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处长;其间,于二零零四年七月至十月参加了河南省领导干部涉外培训班,赴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进行中长期培训学习。二零零五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转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处处长。二零零八年九月至十月,被任命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二零零八年十月至二零一零年六月,担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二零一零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正式担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二零一三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九月,除担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外,还兼任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级为正厅级。二零一六年九月至十二月,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正厅级)、副主任。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被确定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人选,担任党组书记(正厅级),并兼任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二零一七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正式出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同时继续兼任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月,被任命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同时继续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以及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二月至三月,担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并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以及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三月至十一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同时兼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专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三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二零二零年三月至二零二二年四月,担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委委员。二零二二年四月至十二月,转任吉林省委副书记。二零二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年九月,担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并兼任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以及市对外友协会长。二零二四年九月至十一月,调任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起,担任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
该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地方层面,该同志曾当选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曾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于2024年11月提出辞去该职务)。此外,该同志还担任了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八届名誉主席的职务,在相关领域持续贡献力量。这些身份与职务充分体现了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广泛参与及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主持交通运输部全面工作。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闭幕。在此次会议上,经过严格的审议与表决程序,正式决定任命刘伟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长。随后,在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为由海淀区选举产生的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伟同志因其工作职务发生重要变动,主动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辞去北京市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请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收到其辞职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议,并最终作出决定,接受刘伟同志辞去代表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程序性规定,刘伟同志的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即日起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