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七九年九月至一九八三年八月,该同志在华中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完成了系统的本科学习。毕业后,于一九八三年八月进入农牧渔业部社队企业局管理一处担任干部,在此期间,曾于一九八三年十月至一九八四年十月间,前往西北农学院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以及陕西省乾县乾陵公社进行基层实践与锻炼。自一九八四年十月起,该同志在农牧渔业部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综合信息处工作,先后担任副主任科员与主任科员职务。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升任该处副处长。一九八九年三月,随着机构调整,转任农业部体制改革与经营管理司五处副处长。一九九零年七月,调任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监督审计处副处长。一九九二年六月,晋升为该司农民负担管理处处长,并同时兼任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该同志被任命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享受副司长级待遇。在此期间,他于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在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进行在职学习,成功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同时,在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期间,根据组织安排,挂职担任安徽省涡阳县委副书记。一九九九年七月,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担任副局级秘书。二零零零年四月,进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工作,担任正局级秘书,并于二零零三年一月至二零零五年一月期间,在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班进行了深入学习。 二零零五年三月,该同志调赴地方工作,出任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为正厅长级。二零零八年二月,担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委副书记,并被选举为市长。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进一步担任双鸭山市委书记,并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任期间,曾于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在此期间,他于二零一二年九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最终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二零一八年一月,当选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时继续兼任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自二零一八年二月起,专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二零二四年三月。
该同志曾当选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并曾担任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于2024年3月依照法定程序被罢免了其省人大代表的职务。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4年3月17日公开发布的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调查程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是依法依规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
2024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宣布由黑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罢免李显刚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程序规定,其省人大代表的资格自即日起宣告终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明确的相关任职与撤销职务的条款,其原任的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也相应被依法撤销,不再保留。
202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与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展开了深入的立案审查与细致调查。经过全面而严格的审查查明,李显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已丧失了基本的理想信念,彻底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其行为包括在私下场合妄议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并采取多种方式对抗组织的审查工作。他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活动,并且违规出入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在组织原则方面,李显刚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长期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和函询时,刻意隐瞒事实、不如实说明问题,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违规为他人在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与关照。其廉洁底线完全失守,不仅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送的礼金,还长期进行钱色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李显刚规矩意识极为淡薄,曾违规打探巡视工作相关敏感信息,并擅自违规留存属于内部涉密的文件资料。其个人道德品行严重败坏,贪婪腐化思想根深蒂固,完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影响,为他人在企业项目经营、司法案件处理等多个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造成国家资产损失。李显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不仅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同时涉嫌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更为严重的是,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违法性质极为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显刚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的处分;对其通过违纪违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将其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线索、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将随案一并移送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的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因涉嫌受贿与贪污犯罪,其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李显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据此对其作出了正式的逮捕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的通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因涉嫌受贿、贪污等严重职务犯罪,其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该案现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审查起诉。目前,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已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向被告人李显刚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就案件情况对其进行了讯问,同时也认真听取了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的指控,被告人李显刚在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以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此外,他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同时,李显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了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2025年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的深度报道。该文章详细揭露,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某某曾利用职权,要求一名私营企业主将其公司的办公场地专门改造为一处私人会所,内部不仅设有豪华餐厅,还配备了供娱乐使用的卡拉OK包房等设施。李某某频繁使用该场所,平均每周都要前往两到三次,甚至在组织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前一夜,他仍然在此会所内大肆宴饮、纵情享乐。这处看似不起眼的会所,实际上成为了奢靡享乐和权钱交易的重要据点,也是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典型温床。回顾过往案例,此前被查处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在其“双开”通报中就被明确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还多次违规出入类似的私人会所。正如《人民日报》文章中所强调的,梳理众多落马官员的蜕变过程,由作风问题开端、最终深陷腐败泥潭的现象屡见不鲜、比比皆是。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正风肃纪与反腐惩恶相结合,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风腐同查的工作机制,对风腐同源、风腐一体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彻底挖掘和细致查处。唯有让制度真正发挥出“长牙”的威慑力,使纪律持续保持“带电”的严肃性,才能从根本上铲除那些由作风不正与腐败交织而成的“病株”,从而确保我们党的肌体始终保持健康、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显刚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其中,以受贿罪判处李显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对李显刚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全部上缴国库;其贪污所得财物则依法返还给相关被害单位。 经法庭审理查明,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二四年期间,被告人李显刚利用其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影响,为多个相关单位及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李显刚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所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一亿一千七百余万元。此外,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和二零一二年四月,李显刚还分别利用担任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高价出售和低价购买房产的不正当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一百六十八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人李显刚的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其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贪污犯罪数额亦属巨大,依法均应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具体情节,法院认为,李显刚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部分受贿事实,其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同时,李显刚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退缴赃款,相关赃款赃物现已全部追缴到位。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显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李显刚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其所犯罪行为作出了深刻反省。整个审理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