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四年九月起至一九八七年七月,该同志在云南省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石屏普师班完成了系统的师范教育学习。随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他在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哨冲小学担任教师职务,投身于基层教育工作。一九八九年九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间,他转入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文联工作,参与地方文化事业建设。此后,自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他在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委宣传部任职,从事宣传思想相关工作。一九九四年三月至一九九五年三月,其工作单位变更为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委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与文书事务。 一九九五年三月至同年十一月,他被任命为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宣传领域的领导工作。紧接着,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他担任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在此期间(一九九三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他同时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大专班进行在职学习,提升了理论素养。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他出任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冒合乡党委书记,主持基层乡镇全面工作。 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他调任共青团红河州委书记,负责全州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与规划。二零零三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他担任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委书记,主政一方;在此期间(二零零零年九月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他参加了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班云南班的学习,进一步深化了理论功底。二零零八年三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他转任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并同时兼任州老龄委办公室主任。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其职务扩展为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及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二零一二年六月至同年九月,他被任命为云南省红河州副州长,同时继续担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并兼任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与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二零一二年九月至十月,职务调整为云南省红河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仍兼任州民政局局长及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二零一二年十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他担任云南省红河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并继续兼任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二零一三年五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他作为云南省红河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同时兼任州红十字会会长。二零一八年一月,其职务进一步调整为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州长,并继续兼任州红十字会会长。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他担任云南省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州人大日常工作。
该人士曾担任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后于2025年7月依照法定程序被罢免。同时,其亦曾担任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职,该委员职务同样在2025年7月因罢免而依法终止。相关变动均记录于###BOOKTITLE_1###等官方文献与人事档案之中。
二零二五年五月,根据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省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官方信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李成武,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与违法行为,目前已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云南省纪委监委已依法依规对其启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相关工作正在按照相关规定稳步推进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发布的相关信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成武(系正厅级干部)因涉嫌构成受贿罪,其案件已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工作,并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该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的司法程序正在依法进一步推进与办理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李成武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认真听取了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意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被告人李成武在先后担任红河州元阳县委书记,红河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红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红河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等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各类工程项目、推进企业改制进程、进行职务调整与晋升等多个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