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八年九月至一九九三年七月,该同志在清华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完成了系统的本科学习。毕业后,于一九九三年七月进入中国银行工作,最初在办公室体制改革处担任普通干部。至一九九五年九月,其工作部门调整至信贷二部,随后又于信贷业务部信贷四处继续任职,直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在此期间,他于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利用业余时间在清华大学攻读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并成功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凭借扎实的专业积累与工作表现,该同志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任命为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一处副处长。随后在二零零二年四月,晋升为公司业务一处处长。二零零四年三月,其职责进一步扩大,担任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至二零零五年二月,岗位调整为该部门客户关系管理总监。二零零六年三月,其工作重心转向风险管理领域,出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政策制度相关工作。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该同志赴地方分支机构任职,担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二零一一年四月,调回总行,出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二零一四年三月,再次回到风险管理领域,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同年八月,其职务发生重要变动,被任命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分行工作。 二零一五年四月,该同志的工作轨迹转向政策性金融机构,出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四年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调至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同年十二月,其职业生涯步入地方政府序列,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该同志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职务得到进一步晋升,担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同时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自二零二三年一月起,其职责范围再次扩大,除原有职务外,还兼任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至二零二四年四月,其肩上的担子更重,在保留前述所有职务的基础上,又新增了自治区金融工委书记一职,全面负责相关领域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该同志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并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履行了重要职责。同时,他也是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积极参与并推动了自治区党委的各项决策与工作部署。此外,他还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为反映民意、参与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贡献了力量。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运作中,常务工作的全面负责是其核心职责之一;同时,主持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整体事务也是其重要领导职能。在主席的领导下,该职务协助统筹管理多个关键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财政事务、应急管理、统计工作、能源规划、发展政策研究、金融运行、国防动员以及机关事务管理,并积极推进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的协同进程。 具体分管的部门与机构涵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统计局、能源局、政府研究室(亦承担参事室职能)、国防动员办公室(与人民防空办公室合署办公),以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此外,也负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驻上海办事处,并对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区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指导。 在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还分管自治区审计厅的相关事务。对外联络与协调方面,需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区委、自治区档案局保持常态沟通;同时联系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等应急力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等中央驻区机构。与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以及驻内蒙古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也需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与协作。最后,还需认真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与专项工作。
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副主席一职,由一位来自中国的专业人士担任,这标志着该国际组织的高层管理团队中首次出现了中国籍成员的身影,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23年8月29日,新华社发布权威消息称: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与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同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及政府副主席的黄志强同志,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的“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所涉及的失职失责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结果表明,此次事故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一起性质极为严重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各类安全隐患与监管疏漏的不断累积和演变。在这一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以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与所属职能部门,均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志强同志作为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副主席,直接分管能源领域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达到预期的标准与效果。对于自治区内煤炭行业的管理体系及监管机构未能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关键问题,黄志强同志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察识不及时的情况,从而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了重要的领导责任,依照规定必须予以严肃追究和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与纪律条款,经过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认真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正式批准,最终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