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二年八月至一九八六年八月,该同志于大连工学院土木工程系港口建筑工程专业进行系统的本科学习。完成学业后,于一九八六年八月至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期间,进入广东省深圳市航运总公司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技术员与助理工程师职务。随后,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进入广东省深圳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工作,历任普通干部、市运输局科员、工程师等职,并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晋升为副主任科员,后于一九九三年八月进一步晋升为主任科员。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一年八月,该同志在广东省深圳市运输局交通处任职,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任处长)职务。在此期间,曾于一九九八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一月,参加由广东省深圳市委组织部组织的第三期赴港研修班进行学习深造;同时,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一年一月,在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攻读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 二零零一年八月至二零零八年一月,该同志担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市港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间,于二零零一年六月至二零零一年九月,经广东省深圳市委组织部选派,参加了市纪委第八批纪检工作实践锻炼。随后,自二零零八年一月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出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市港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任职),并自二零零九年三月起,兼任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六月,该同志转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港务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为正局级),并继续兼任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零一零年六月至二零一零年七月,担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港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主任(副局长)。自二零一零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出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港务管理局)党组书记、主任(局长)。在此期间,于二零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在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同时,于二零零二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在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进行博士研究生学习,并获得博士学位。 二零一五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九月,该同志担任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港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同时出任宝安区委书记,并于二零一五年八月起兼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专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并兼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二零一六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八月,继续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职务。 二零一七年八月至二零一七年九月,该同志被任命为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同时仍兼任宝安区委书记。二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七月,担任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并于二零一八年六月起兼任市残联主席。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出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同时担任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并兼任市残联主席。二零二零年八月(短暂期间),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并兼任市残联主席。 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该同志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同时兼任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党工委书记、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局长,并继续兼任市残联主席。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兼任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党工委书记、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局长,市残联主席职务于二零二一年一月被免去。 二零二一年四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该同志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出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后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免去副市长职务。
该同志曾担任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并曾当选为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后于二零二四年八月辞去深圳市人大代表职务。
根据广东省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相关信息,此前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黄敏,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与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所进行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调查程序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监督的严肃性与一贯性,也再次表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对任何违纪违法问题都将进行深入核查与严肃处理的坚定立场。
二零二四年八月,根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所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经由广东省委正式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深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黄敏所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展开了立案审查调查。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查明黄敏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背弃了当初入党任职时所承诺的初心使命,公然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要求,长期违规借用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供个人使用;在组织原则方面,他严重违背了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利用职务影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借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在廉洁自律方面,他的底线彻底失守,不仅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还多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借用大额钱款,造成不良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他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个人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推进、建设工程承揽、企业经营活动等多个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非法收受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黄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不仅构成了严重的职务违法,同时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然持续发生,毫无收敛收手之意,其性质极为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过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认真研究讨论,并报请广东省委批准,最终决定给予黄敏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的处分;其深圳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的资格也相应予以终止;对其通过违纪违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违法所得进行彻底收缴;此外,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一并随案移送。
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黄敏同志未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向与其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对象违规借用高档轿车共计两辆。这些车辆并非用于其本人履行公务所需,而是被提供给其亲属在日常生活中长期使用,这一行为明显超越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构成了公权私用的违纪事实。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和不良影响,2024年9月,广东省纪委监委将此案例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进行了公开通报批评,以此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红线,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个人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