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七六年一月至一九七八年十月,该同志在甘肃省渭源县路园公社作为插队知青参与劳动锻炼。随后于一九七八年十月进入西北工业大学,在飞行器制造工程系进行系统学习,直至一九八二年七月完成学业。毕业后即投身航空工业领域,于一九八二年七月至一九八三年五月期间,担任中航工业兰州飞控仪器总厂机加分厂的技术员职务。此后其工作重心逐步向管理岗位转移,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至一九八四年四月,出任该总厂团委副书记,并于一九八四年四月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升任为总厂团委书记。 一九八五年三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其职务调整为该总厂厂长助理,开始参与更广泛的企业管理工作。随后在一九八六年一月至一九九零年六月期间,担任总厂综合计划处处长,负责全厂的规划与统筹工作。一九九零年六月至一九九二年一月,调任至总厂塑编分厂担任厂长职务。紧接着在一九九二年一月至一九九三年三月,又转任总厂机加分厂厂长。经过基层分厂的历练后,于一九九三年三月至一九九四年三月,被任命为总厂经营副厂长,进入总厂领导班子。 一九九四年三月至一九九九年二月,其职业生涯迎来重要阶段,正式担任中航工业兰州飞控仪器总厂厂长,并兼任厂党委副书记。在此期间,还于一九九五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二月,兼任了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以及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一九九九年二月,其工作领域转向地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出任甘肃省经贸委副主任,并明确为正厅级。 进入新世纪后,于二零零零年八月至二零零二年二月,调任甘肃省兰州市,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仍为正厅级。在此期间,其坚持在职学习,于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在西北工业大学航空系统工程专业深造,并获得工程硕士学位。二零零二年二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职务进一步调整为兰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正厅级)。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其工作地域发生重大转变,调赴西藏自治区工作,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此后在西藏的任职经历逐步深化:二零零六年六月至同年十月,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二零零六年十月至同年十一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承担更多政府日常工作的领导职责。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其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的同时,兼任了政法委书记,并于二零一一年一月起兼任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不再兼任政府职务,专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职务调整为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 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同年四月,其工作地点再次变动,调任青海省,担任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并任省政府党组书记。二零一三年四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正式当选为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并继续担任省政府党组书记。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其工作重心转向中央国家机关,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二零一九年五月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职务进一步明确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全面主持国资委工作。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至同年十二月,其职务再次调整,出任辽宁省委书记。二零二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在担任辽宁省委书记的同时,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二零二三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职务确定为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二零二四年一月至二零二五年九月,继续担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依照惯例兼任辽宁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二零二五年九月起,不再担任辽宁省委书记职务,专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起,其在全国人大担任新的职务,出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该同志曾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后续的第十九届、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中担任中央委员。同时,他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他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此外,在地方层面,他曾是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和第八届委员会的委员,并且也担任过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零二五年九月,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与工作安排,郝鹏同志不再继续担任辽宁省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相关职务。随后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经过法定程序的审议与表决,正式任命郝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由于职务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郝鹏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向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其所担任的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具体条款与相关程序规定,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随后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会议讨论与表决,决定接受郝鹏同志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将该决定按照程序上报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