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八九年八月至一九九二年九月,该同志在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担任党委办公室干事,开启了其职业生涯。随后,于一九九二年九月至一九九四年七月期间,进入中国工运学院劳动经济系进行系统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后,自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回到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培训处担任干事职务。一九九六年一月,其职务获得提升,担任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团委副书记,级别为副科长级;在此期间,他于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在江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专业进修学习,并成功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他继续担任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团委副书记,级别已晋升为正科长级。二零零零年四月至同年十一月,其职务进一步调整为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级别为副处长级。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他调任地方,担任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此期间,他还于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进行了深入的学习。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六年六月,其工作地点变更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担任县委副书记并兼任县纪委书记职务。二零零六年六月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他调至江西省井冈山管理局工作,担任党工委委员、副局长,并兼任旅游管理处处长;在此期间,他于二零零七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三月,在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同时,在二零零四年九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期间,他还于江西省委党校产业经济学专业进行了学习。 二零零九年九月至同年十月,他调任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担任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二零零九年十月至二零一一年六月,正式担任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副书记、县长。二零一一年六月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其职务调整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书记。二零一二年七月至同年八月,他重返井冈山,担任江西省井冈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同时兼任井冈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正式担任江西省井冈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以及井冈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其工作转入江西省人民政府,担任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二零一九年八月至同年九月,职务调整为江西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并同时兼任省政府副秘书长。二零一九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专任江西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二零二零年六月至同年七月,调任江西省鹰潭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市长。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正式担任江西省鹰潭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二零二一年三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其职务变更为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二零二三年一月至同年三月,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并继续兼任萍乡市委书记。二零二三年三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专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自二零二四年四月起,其职务进一步晋升,担任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第一书记。
该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并履行了党代会的各项职责。同时,该同志担任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五届委员会的委员,在省级党组织的领导集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该同志还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贡献了力量。该同志也是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反映群众意愿,致力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根据公开的官方信息,在2024年5月30日这一天,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八次会议。经过会议的审议与讨论,与会委员们最终作出了一项重要决定:批准陈敏同志提出的关于辞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此项人事变动的决定,将依照法定的程序,正式报请即将召开的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后续的备案工作,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202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与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江西省委常委、秘书长陈敏同志在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失职失责问题,依法依规展开了严肃的立案审查工作。经调查核实,陈敏同志在担任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期间,具体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但其未能严格、全面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缺乏足够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未能及时予以充分发现和重视;同时,对于住建部门长期以来未能有效察觉涉事建筑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长期放任冷库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监管漏洞等现象,陈敏同志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与检查督促责任,存在明显的失管失察情况。鉴于其在事故发生的因果链条中承担了重要的领导责任,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最终,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律规定与法律条文,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